1、《中華人民國注冊建筑師條例》第三十二條:“因建筑設計質量不合格發生重大責任事故,造成重大損失的,對該建筑設計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建筑師,由縣級以上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行業務;情節嚴重的,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吊銷注冊建筑師證書! 2、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279號)第七十二條:“違反本條例,注冊建筑師、注冊結構工程師、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造成質量事故的,責令停止執業1年;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,吊銷執業資格證書,5年以內不予注冊;情節特別惡劣的,終身不予注冊!钡谄呤鍡l第一款:“本條例的責令停業整頓,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,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;其他行政處罰,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權決定! 推薦: |